1. 定义。“保密信息”指参赛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基于设计大赛要求提供给接收方的任一和所有未能通过公开渠道和途径获得的设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视频、三维、电子文档或任何其他形式表现的参赛作品方案、模型、图形、图纸、报告、草稿、照片、图表或其他参赛材料或文件。
2. 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对参赛方提交的上述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非因设计大赛用途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接收方确认,在大赛进行过程中及大赛结束后,未经参赛方书面允许,接收方不得将参赛设计公开。
3. 例外情况。如接收方可证明和结论性地论证以下情形,则本协议所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任何该等参赛方的信息:
a.在参赛方向接收方投稿时,该等信息已属于公共信息;
b.在参赛方向接收方投稿后,该等信息并非因接收方过失而成为公共信息;
c.接收方基于设计大赛向大赛工作人员、评委等必要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
d.因法律法规或法院诉讼强制要求而披露的,基于该种情况披露前,接收方应及时告知参赛方并尽量将披露范围最小化;
e.接收方基于设计大赛需要将参赛方设计名称、简介等不涉及作品实质内容的信息对外公开的。
4. 信息返还/销毁。在大赛终止且设计未获奖时,接收方应于十(10)日内向参赛方归还所有参赛内容的保密信息和/或销毁参赛作品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任一和所有电子记录。
5. 权利救济。双方承认:接收方如不遵守本协议任何条款,将会给参赛方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由于法律针对该等违反行为所提供的救济可能不足以弥补参赛方损失,因此接收方同意参赛方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并获得特定履行令、禁令、限制令,或其他充分救济,以便强制执行本协议任一条款。参赛方寻求并获得特定履行令、禁令、限制令和其他充分救济的权利不得取代根据适用法律进行的任何其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损失),而是该等补偿的补充。
6. 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但不适用任何冲突法律规范,如果该等冲突规范转致要求适用任一其他法域实体法的规定。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或因为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端,任何一方有权向接收方(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